
团体意外险保的是什么?
团体意外保险一般为企业为员工购买的意外伤害保险,平安的团体意外险保障有:
3、交通意外:飞机意外身故/伤残、火车(含地铁)意外伤害身故/伤残、轮船、飞机汽车等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伤残等。
厂里买的团体意外险都能赔哪些?
1. 意外伤害身故:若员工在工作期间或与工作相关的活动中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额给予赔付。
2. 意外伤害伤残:根据员工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评定标准,按比例赔付相应的保险金。
3. 意外医疗费用:包括因意外伤害导致的门诊治疗、住院治疗等产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免赔额后,按照约定的比例进行报销。
4. 意外住院津贴:如果员工因意外伤害需要住院治疗,保险公司会按照约定的天数和金额给予住院津贴。
5. 猝死保障(部分产品包含):在某些团体意外险产品中,可能会对员工在工作期间发生的猝死情况进行一定的赔付。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赔偿项目和标准会在团体意外险的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不同的保险公司和产品在保障范围、保额、免赔额、赔付比例等方面可能存在差异。
团体意外险中,保险公司如何在免责条款中尽到说明义务?
谁提出谁举证。没有证据表明你被口头告诉了,你可以不承认,让对方提供证据。
现在一般都是***记录了。
以往没有***的非常规条款一般***不任何尽到义务。
但是,这未必影响合同内容。
明确说明义务在如今的司法审判实践中是保险人最头疼的法定义务,不论是财产保险还是人身保险,诸多情形的免责条款是否生效、保险人能否拒赔的关键就是保险人能否举证证明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向投保人履行了格式条款的提示、解释说明义务,并且在审判阶段此举证责任的要求相较于其他诉讼参与人要严苛许多,这也是保险公司屡屡败诉的原因。
免责条款提示说明义务的来源是保险法第十七条,该条规定保险人对单方提供的格式条款需向投保人出示、交付并对其中的免责条款尽到提示和解释说明的义务,否则条款约定无效。(原文不再赘述)即保险人需要向投保人尽到相关义务,而不是向被保险人尽到义务。
同时依据保险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投保时需对被保险人具备保险利益。
为此,团体人身保险中保险人若想证明在订立合同时履行了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需要注意做到以下几点:
1.团体险的投保人是企业法人,应让该公司在投保单保险责任部分、投保人声明部分加盖公章(不是项目章、财务章)。还可以将免责条款单独摘录打印出来,制作免责事项说明书,让投保人在免责条款上盖章确认。
2.投保单应有投保人的经办人或委托代理人的签名、手印,并写明签字时间,让该自然人在免责事项说明书上写明已被告知所有免责条款的约定,知晓相关法律后果。
3.投保人应出具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加盖有公章的书面材料,证明经办人或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此人员是投保人的员工或接受投保人委托办理投保业务。
4.被保险人往往是投保人的职工,记名投保的应有被保险人的名册及被保险人是投保人职工的相关材料,以证明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5.记名投保的建议让投保人提交所有被保险人签名同意投保并知晓条款约定的书面文件,或对投保过程直接录音录像。
上述这些可能会让保险公司业务部门觉得过于苛刻甚至会影响保费收入和业务发展,但是没办法,业务发展和理赔减损永远存在取舍或矛盾,不尽量在承保环节做好一些,在诉讼环节必然会增加败诉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