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城乡养老保险和职工养老保险如何互转?
1、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公民,对于因种种原因需要办理衔接手续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这两种养老保险制度的参保地如果在同一设立区的市或县(市、区)的,那么在办理衔接手续的时候,应当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将个人账户内结存的基金进行划转(包含本金及利息)。
2、参保人员如果达到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的退休年龄之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如果不满15年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进行延长缴费直至满15年,然后再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办理。
3、参保人员是不能够同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待遇的。对于那些已经同时领取的参保人员,要按照《暂行办法》的第八条之规定处理,具体的程序和办法由设区的市研究并制定。
4、《暂行办法》实施之前,对于那些已经超过国家规定的开始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年龄,但是还没有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可以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
5、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在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的时候,如果该参保人员累计缴费时间不满十五年的话,可以申请延长缴费直至满十五年。如果在社会保险法实施之前参保的、延长缴费五年后仍然不足十五年的,那么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可以申请转入户籍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如果没有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以书面形式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城乡养老保险和职工养老保险如何互转?
1、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公民,对于因种种原因需要办理衔接手续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这两种养老保险制度的参保地如果在同一设立区的市或县(市、区)的,那么在办理衔接手续的时候,应当按照《人力***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将个人账户内结存的基金进行划转(包含本金及利息)。
2、参保人员如果达到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的退休年龄之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如果不满15年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进行延长缴费直至满15年,然后再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办理。
3、参保人员是不能够同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待遇的。对于那些已经同时领取的参保人员,要按照《暂行办法》的第八条之规定处理,具体的程序和办法由设区的市研究并制定。
4、《暂行办法》实施之前,对于那些已经超过国家规定的开始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年龄,但是还没有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可以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
5、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在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的时候,如果该参保人员累计缴费时间不满十五年的话,可以申请延长缴费直至满十五年。如果在社会保险法实施之前参保的、延长缴费五年后仍然不足十五年的,那么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可以申请转入户籍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如果没有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以书面形式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之间如何办理转移?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职工养老保险之间是可以相互转移的,这叫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制。但按照人社部发【2014】17号文件规定,必须在领取养老金之前办理,已经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是不能再办理转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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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必须达到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才能办理转移,中途不能办理。
2.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的,可以申请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职工养老保险,按照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缴费不满15年的,可以将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达到退休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